校庆标志

清华大学110周年校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110周年校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清华大学110周年校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以下简称校庆视觉形象系统)的使用,维护学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清华大学章程》等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华大学110周年校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由清华大学110周年校庆标志、相关文字组合及辅助图形图案构成。其中,清华大学110周年校庆标志(以下简称校庆标志)是清华大学为庆祝建校110周年设计的专用图案。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个人在使用校庆视觉形象系统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清华大学对校庆视觉形象系统所包含的校庆标志、相关文字组合及辅助图形图案享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文化建设办公室作为归口部门负责校庆视觉形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修订《清华大学110周年校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二)受理校庆标志、相关文字组合及辅助图形图案的使用授权申请;

(三)监督校庆视觉形象系统的规范使用。

第六条 法治与法务办公室负责校庆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日常维护事务。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协同负责在新闻宣传以及网络信息内容制作传播方面规范使用校庆视觉形象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校庆视觉形象系统的应用范围主要包括与清华大学110周年校庆相关的设施设备、新闻出版、媒体传播、环境布置、事务用品、会务用品及文创品等。

第九条 未经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校庆视觉形象系统。

第十条 对校庆视觉形象系统所包含的校庆标志、相关文字组合及辅助图形图案的使用应遵循完整、准确、规范的原则,不得损害清华大学形象和名誉。

第十一条 校庆视觉形象系统的具体使用规范参见《手册》。涉及《手册》中未涵盖的使用情况时,须报文化建设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不当使用校庆视觉形象系统的情况,学校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同时须消除不当使用造成的不良影响。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0周年校庆专项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工字厅

电话:010-62793628 / 010-62783966 邮箱:xqzxb@mail.tsinghua.edu.cn 邮编:100084 传真:010-62770349